服务热线:0512-68980666
  传真:0512-68980666
  邮箱:szwzx@wanzhongx.com
  地址:苏州市吴中区迎春南路112号
  网址:http://www.wanzhongx.com

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:首页 > 财富资讯 > 行业动态
银行卡丢失被取8万元,是捡还是偷难分辨
来源:苏州万众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 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06-19
    发现信用卡内的巨额款项被取走,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嫌疑人盗窃信用卡的情况下,能否将该行为认定为盗窃?如果信用卡并非被窃,仅是遗失后被他人拾得,密码也是他人偶然所得,那又该如何定罪?

    本案例中,嫌疑人在棋牌室的单间“拾得”失主掉在地上的钱包,后利用已知的密码,在银行柜台将银行卡内现金取出,最后被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。

    案例回顾:

    卡里丢了8万元 是捡是偷难分辨

    鲁某忙于打牌时,让他人代为取钱,并当众说出了自己银行卡的密码。事后,鲁某发现钱包丢失,银行卡被盗取了81000元,便认为一同打牌的林某盗刷了自己的信用卡。然而,由于无法证明钱包是否属于被窃取,且银行卡密码也是鲁某公然说出,对于案件如何定性产生分歧。日前,红桥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7年。

    2008年2月21日上午,失主鲁某在本市红桥区风貌里底商茶艺室棋牌室一单间内打牌,被告人林某坐在其旁边观看。其间,鲁某曾委托他人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,并将密码当众告知了取钱人。当日12时许,鲁某发现自己的钱包丢失,因同屋打牌的人当中只有林某离开,所以怀疑是林某将钱包窃走。鲁某随后到银行查询,发现丢失钱包内的银行卡被盗取了81000元。事发当天,棋牌馆老板李某给被告人林某打电话,让其将“捡到的”鲁某银行卡送回,但林某不承认“捡到”银行卡,之后便不再接电话。鲁某遂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报警。

    另查明,鲁某丢失的钱包内有其身份证及未取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。被告人林某于案发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、11时许利用已知晓的银行卡密码,以鲁某名义将钱包里银行卡内的现金分两次取出,共取现金人民币81000元,后将大部分钱款挥霍。

    2008年3月3日,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林某抓获归案,并将其随身携带的9550元赃款依法扣押,案发后该案款已发还失主。

    红桥法院一审判决,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7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(未缴纳),林某使用赃款购买的IBM笔记本电脑、鼠标及充电器依法发还失主鲁某。林某依法退赔失主鲁某其他经济损失。 

上一条:信用卡欠5分钱全额罚息700元 办卡前先了解计息方式 下一条:出现信用卡不良记录选择还款注销卡不可取
版权所有 © 2017 苏州万众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  苏ICP备18038047号-2  技术支持:天锦信息
服务热线:0512-68980666  传真:0512-68980666  地址:苏州市吴中区迎春南路112号
苏ICP备18038047号-2